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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违法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

处罚种类:没收、责令改变用途

法律依据:《植物检疫条例》第十八条第三款  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,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、没收、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。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。

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》(林业部分)第三十条第三款  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,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、没收、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。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。

 
编辑日期:2007-9-23 来源/作者: Top】【打印】【关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