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依据:《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》第十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按以下规定进行认定: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,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;二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,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;三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,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