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勘查、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十八条  进行勘查、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,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;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,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,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、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》第十六条  勘查、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、水利、电力、通讯等工程,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,必须遵守下列规定:(一)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,经审核同意后,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,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。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。占用或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,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。

 
编辑日期:2007-9-22 来源/作者: Top】【打印】【关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