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依据:《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》第二十一条 林业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迁移申请之日起,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申请文件和迁移方案进行初审,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。上一级林业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,审核时必须就迁移方案的可行性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听政会,经审核同意的,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;审核不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,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